(2013)川执字第1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裁定书2013-1257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继涛,李吉霞,李明新,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257-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武继涛。被执行人李吉霞。被执行人李明新。被执行人李红。本案在执行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武继涛、李吉霞、李明新、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执字第12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