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公司、惠州市特创门窗有限公司、陈建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公司,惠州市特创门窗有限公司,陈建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65号原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七巷3号。法定代表人:杨林。委托代理人:马静涛,邱国文,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南坛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清。委托代理人:叶超,男,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惠州市特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新岸路1号世贸中心12层A房之二。法定代表人:陈溧。被告:陈建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公司、惠州市特创门窗有限公司、陈建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涉案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和未完工的铝合金门窗全部由被告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整改、维修、安装完毕,现原告以此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73元,减半收取22036.5元,由原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赵顺喜人民陪审员 翟耀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莎莎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