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贾凤仙、邵景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凤仙,邵景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凤仙,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风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景侠,农民。上诉人贾凤仙因与被上诉人邵景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凤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凤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凤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贾凤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强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