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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申请执行云超、孙春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云超,孙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被执行人云超,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3日。被执行人孙春燕,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29日。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油民担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云超、孙春燕所有的位于江油市太华路南段19号如意花园B区2栋1单元2楼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监证0125884、0125885;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江国用(2010)第0101561-62号】;二、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从被执行人云超、孙春燕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