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范国武,建始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万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