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长征桥涂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周恩华,余格勇,周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中段。负责人李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龙坑镇马家湾“侨欣世家”小区。法定代表人周恩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长征桥涂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格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恩华,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龙坑社区半面组。被执行人余格勇,男,1855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城区朵力名都15号1单元11-1号。被执行人周恩群,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龙坑社区半面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长征桥涂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周恩华、余格勇、周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继续寻找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显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立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