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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严小玲与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玲,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250号原告:严小玲,女,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蒋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艳,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44938-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濠商业街3号楼二层2号。法定代表人:邓功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小玲诉被告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小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小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元(已减半),由原告严小玲自愿负担。审判员 彭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