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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24号原告董某,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