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24号原告董某,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