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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67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德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