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系杨凌某某家政服务部业主。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等58103.1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执字第00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