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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执字第0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鲍绪萍与李兴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绪萍,李兴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0264号申请执行人:鲍绪萍,女。被执行人:李兴道,男。本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兴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鲍绪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兴道在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舒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