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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尹苏龙与资阳市雁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苏龙,资阳市雁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雁江行初字第127号原告尹苏龙。委托代理人任万祥,系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中学路9号。法定代表人魏常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峰,系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苏龙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尹苏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苏龙撤回起诉。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苏龙负担。审 判 长  谢安彬审 判 员  张雅丽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甘 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