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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宋志慧与山东海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慧,山东海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宋志慧,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山东海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克举,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宋志慧与山东海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沾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亭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