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安徽华硕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硕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安徽华硕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1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负责人:强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顾旋,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武,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安徽华硕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与被告安徽华硕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2400万元资金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院依法对被告陈国平抵押的财产在人民币24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国平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西北外环茶厂安置点新池口路西侧百合蓝江苑综合楼的房地产(房地权证池字第013009120B-127B、01××7B,池土国用商用房第008860/2013、008861/2013、009436/2013、010005-010011/2013)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勤勤审 判 员 陈澜竞人民陪审员 洪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