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鄂赤壁执字0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捷力南方合金板(三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捷力南方合金板(三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鄂赤壁执字00278-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捷力南方合金板(三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捷力南方合金板(三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赤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4000元,未执标的77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赤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