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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延辉与河南省老班头食品有限公司、刘三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延辉,河南省老班头食品有限公司,刘三群,王玉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12号申请人周延辉。被执行人河南省老班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宋坦村。法定代表人刘三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三群。被执行人王玉井。周延辉申请执行河南省老班头食品有限公司、刘三群、王玉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延辉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老班头食品有限公司、刘三群、王玉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13333元(息至2014年5月20日),及从2014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353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