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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石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526-1号申请执行人石圣,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殷允坡,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薛城区中国银行员工。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3)峄执字第5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殷允坡的鲁D×××××号汽车,现因案外人郭西峰对该车提出异议,主张其所有权,经审查裁定其异议成立,并经执行异议之诉确定该车属案外人郭西峰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鲁DXXX**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