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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旭东、张琦诈骗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东,张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旭东,男,1990年6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一鸣,鞍山市立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琦,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旭东、张琦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楠、代理检察员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旭东及其辩护人刘一鸣、被告人张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琦与黄旭东共谋编造利用垫还信用卡欠款事由实施诈骗行为。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黄旭东联系到被害人王铮,谎称委托被害人王铮帮助其垫还信用卡欠款,推迟还款期限,由被告人张琦将黄旭东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害人王铮,并支付手续费700元。随后,被害人王铮向该卡内暂时性存入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黄旭东通过网上银行将该款全部转走。案发后,被告人黄旭东、张琦共同将35000元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旭东、张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手机两部,笔记本电脑一部,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移动电话号码查询,银行卡图片,银行交易凭条,证人唐飞、张占鹏的证言,被害人王铮的陈述,被告人黄旭东、张琦的供述及辩解,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旭东、张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5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旭东、张琦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旭东诈骗数额3.5万元,本应在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考虑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琦诈骗数额3.5万元,本应在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考虑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旭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慧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