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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仁,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盘锦市兴隆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退休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光代理审判员  董路人民陪审员  杨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