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茂玲与曹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玲,曹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957号原告孙茂玲,农民。被告曹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玲诉被告曹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茂玲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