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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周万春与浙江伯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周万春。被执行人浙江伯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百良。原告周万春与被告浙江伯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浙江伯乐家具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周万春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工资合计144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周万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浙江伯乐家具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周万春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伯乐家具有限公司现已歇业,仅执行到一个月工资款5000元。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伯乐家具有限公司的座落于绍兴袍江汤公路与荷湖路东北角权证号为袍江04220、04221号房产及座落于袍江工业区西一路与北三路交叉口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08第10740、10741号土地使用权。均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