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侯能杰与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能杰,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吴绍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25号原告侯能杰。委托代理人李炳蔚,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旭阳,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谦,该大队大队长。第三人吴绍本。原告侯能杰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第三人吴绍本行政诉讼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能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能杰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能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侯能杰负担。审 判 长 杨 媚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