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熊月龙与裴加强、裴德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月龙,裴加强,裴德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278-2号原告:熊月龙,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加强,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康文华,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德志,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将东山,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熊月龙诉被告裴加强、裴德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阮法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庆彦于2015年5月1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月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303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共计5100元,由原告熊月龙负担。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晨炜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