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2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20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被执行人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慧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志庭。被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单林宁。被执行人郭俊丽。被执行人彭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冀石平证经字第130号、131号、132号、133号、134号、135号、136号公证书及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044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慧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庭、王林、单林宁、郭俊丽、彭亮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庭在河北鹏森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63%的股权;在北京中天慧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80%的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庭在河北鹏森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4.63%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庭在北京中天慧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80%股权。三、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瑞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