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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昂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姜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昂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政文,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姜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姜某某申请称:姜某某与李某某系母子关系。李某某于2009年6月16日走失,经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为此姜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经查:李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委XX组,走失前住齐齐哈尔市XX托老所,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XXXX,与申请人姜某某系母子关系。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中华街派出所于2009年7月20日和2014年4月14日出具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李某某于2009年6月份走失,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5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某自2009年6月份走失,至今达五年之久,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报刊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后,李某某仍下落不明,故应当推定李某某已经死亡,姜某某作为李某某之子,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丛龙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