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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李润东与赤峰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东,赤峰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张文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赤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李润东,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丁春泽,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钢铁西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崔光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学军,住赤峰市。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定代表人王树亮,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张文贺,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韩艳滨,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润东诉赤峰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北京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易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文贺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润东的委托代理人丁春泽,被告天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学军,被告开源易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亮,第三人张文贺的委托代理人韩艳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润东诉称,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原告李润东先后出借给被告天泽公司借款,截止至2014年6月13日,李润东共出借给天泽公司借款人民币总额为6601万元。2014年7月1日双方对账时,天泽公司偿还给李润东201万元,尚尾欠李润东6400万元。2014年7月7日,天泽公司与被告开源易通公司共同为李润东出具书面的《借款承诺书》,其中,天泽公司承诺其保证在2014年10月31日归还李润东上述6400万元借款;开源易通公司承诺以其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晨光建材城东侧铭翔大厦(即原“炫立方”)项目中的12000平方米房屋为天泽公司的上述6400万元还款设定抵押担保。该6400万元借款2014年10月31日到期时,天泽公司作为该借款的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开源易通公司作为天泽公司还款的担保人亦未依约、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原告李润东认为,被告天泽公司作为上述6400万元借款的主债务人,其依约、依法均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而被告开源易通公司作为该借款的还款担保人,其依约、依法亦均应履行担保义务。被告天泽公司对原告李润东诉求及理由均予以认可。被告开源易通公司对该笔借款担保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其只对借款本金担保,对借款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三人张文贺对原告李润东诉求及理由均予以认可。原告李润东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自然身份的事实;2、借款承诺书一份,2014年7月7日本案的被告天泽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乙方,开源易通公司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确认本案被告天泽公司从原告处借款6601万元,时间截止到2014年7月1日止。证明被告天泽公司借款的事实及具体金额,仓储有限公司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3、原告李润东、被告天泽公司与张文贺三方签订的《借款确认书》,三方确认不是张文贺本人所借,而是天泽公司所借,也能证实天泽公司确实在原告处借款;4、原告出借给被告天泽公司6601万元借款银行交易明细一组,共9枚,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全部由原告的银行卡打入天泽公司张文贺的银行卡里面的,共计6601万元;5、被告天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天泽公司名称、住所法人及成立时间;6、被告开源易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开源易通公司名称、住所、法人及成立时间。被告天泽公司、开源易通公司及第三人张文贺对原告李润东出具的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天泽公司、开源易通公司及第三人张文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因天泽公司、开源易通公司、张文贺对李润东出具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直接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原告李润东先后向被告天泽公司指定的张文贺账户汇款人民币总额为6601万元。2014年7月1日双方对账时,天泽公司偿还给李润东201万元,尚尾欠李润东6400万元。2014年7月7日,天泽公司与开源易通公司共同为李润东出具书面的借款承诺书,其中,天泽公司承诺其保证在2014年10月31日归还李润东上述6400万元借款;开源易通公司为天泽公司的上述6400万元还款设定抵押担保。本院认为,李润东、天泽公司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天泽公司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开源易通公司为李润东出具借款承诺书,为天泽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承诺书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该保证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还款期满六个月。李润东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限,开源易通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天泽公司、开源易通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现李润东诉请二被告承担此借款自李润东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应予支持。被告开源易通公司主张只对借款本金担保,不应承担借款利息的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天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李润东借款本金6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开源易通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800元,由天泽公司、开源易通公司承担;邮寄送达费160元,由各当事人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徐书文审判员牛占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莉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