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与被告张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张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李云,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领,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与被告张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云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