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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与被告张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张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李云,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领,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与被告张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云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