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7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管香素与被告岳重修、张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香素,岳重修,张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7727号原告管香素。被告岳重修。被告张彦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香素与被告岳重修、张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香素撤回对被告岳重修、张彦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江涛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滑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