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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7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管香素与被告岳重修、张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香素,岳重修,张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7727号原告管香素。被告岳重修。被告张彦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香素与被告岳重修、张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香素撤回对被告岳重修、张彦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江涛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滑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