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阎虎则与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虎则,高雪敏,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49-1号申请执行人:阎虎则,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雪敏,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督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阎虎则、高雪敏欠款27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66元、执行费29400元,共计2738866元,但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治市东大街中段阳光假日城X幢号钢混结构地下室-1层(668.71平方米)、长治市东大街中段阳光假日城X幢钢混结构地下室-1层(2865.75平方米)。山西誉利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誉估(2016)SF0510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资产评估价为802.8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长治市东大街中段阳光假日城X幢号钢混结构地下室-1层(668.71平方米)、长治市东大街中段阳光假日城X幢钢混结构地下室-1层(2865.75平方米)。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