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杜保臣、李利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杜保臣,李利,马浩航,马雨晴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法定代表人王增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保臣。被告李利。被告马浩航。被告马雨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保臣、李利、马浩航、马雨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 程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人民陪审员 胡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川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