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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杜保臣、李利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杜保臣,李利,马浩航,马雨晴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法定代表人王增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保臣。被告李利。被告马浩航。被告马雨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保臣、李利、马浩航、马雨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 程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人民陪审员 胡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川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