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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594号原告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娟、徐全颖,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汉族。原告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婚生女惠歆然于2014年6月4日出生,距离原告起诉日(2015年5月8日)未满一年,且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定事由,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维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