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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滁州麦迪克医材有限公司与菏泽一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麦迪克医材有限公司,菏泽一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25-1号原告:滁州麦迪克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经济开发区五里墩1号。法定代表人:张江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保平,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一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定陶县经济开发区(县药监局对面)。法定代表人:伍亨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永健,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麦迪克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一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麦迪克医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麦迪克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麦迪克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滁州麦迪克医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