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安如申请宣告罗某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安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吴安如,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吴安如要求宣告罗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安如诉称:被申请人罗某某生于1953年6月13日,1974年在江西电机厂子弟学校高中毕业之后分配到南昌织带厂工作,1985年和本人结婚,生育一子,1995年7月20日晚10时从家中出走至今,(罗某某经常有出走现象,不上班,常流离在南昌火车站)本人曾多次寻找,长达20余年,家人多次寻找无音讯,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罗某某死亡。经查:罗某某,女,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系申请人吴安如之妻,申请人吴安如向当地派出所提供了被申请人罗某某精神疾病病历,1995年7月20日晚10时从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罗某某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罗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罗某某自1995年7月20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十余年,并经上海路派出所证明,公告寻找的期间也已届满。申请人吴安如系罗某某之夫,现申请人宣告罗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