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5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晓刚与郑绍芬,杨克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刚,郑绍芬,杨克藩,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581-4号原告王晓刚,男,汉族,1978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郑绍芬,女,汉族,1953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克藩,男,汉族,1940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组织机构代码20341347-0。法定代表人郑绍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刚与被告郑绍芬、杨克藩、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40元,减半收取9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20元,由原告王晓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