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夏小云、顾建军与顾建军、顾绍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云,顾建军,顾绍国,顾绍勋,袁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夏小云,居民。被告顾建军,居民。被告顾绍国,居民。被告顾绍勋,居民。被告袁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小云诉被告顾建军、顾绍国、顾绍勋、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小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夏小云负担。审判员 张元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