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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夏小云、顾建军与顾建军、顾绍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云,顾建军,顾绍国,顾绍勋,袁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夏小云,居民。被告顾建军,居民。被告顾绍国,居民。被告顾绍勋,居民。被告袁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小云诉被告顾建军、顾绍国、顾绍勋、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小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夏小云负担。审判员  张元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