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支行与欧湘慧、冯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支行,欧湘慧,冯磊,李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支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500号。负责人杨立妙,系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舜烁,男,该行职员。曾小明,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欧湘慧。被执行人冯磊。被执行人李云萍。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支行与欧湘慧、李云萍、冯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欧湘慧、李云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法向相应法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