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秦某与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51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朱全明,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杰,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勒某。本院在审理秦某与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勒某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四川省昭觉县,本院没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秀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子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