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舟执民字第6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舟执民字第60-66号申请执行人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法定代表人陈信伏,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舟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城西支行账号12×××46的存款600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伟审 判 员 叶秀兰代理审判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贾舟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号(2012)浙舟执民字第60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60-66)、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共2件受送达人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城西支行送达地址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城西支行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王巍送达人: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2012)浙舟执民字第60-66号发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城西支行事由:因执行工作需要,关于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在城西支行(处)12×××46账户的存款6000万元,请暂停支付12个月(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局)2015年5月12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2)浙舟执民字第60-66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城西支行兹因:执行工作需要,关于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在你属舟山城西支行(处)12×××46账户的存款6000万元,请暂停支12个月(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院(局)长签字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2日(公章)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12)浙舟执民字第60-66号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字第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单位在我行(处)的账户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银行年月日(公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