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平昌新城邻里中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殷扣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平昌新城邻里中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殷扣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91民初1130号 原告:镇江新区平昌新城邻里中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平昌新城瑞城8号。 法定代表人:翟正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殷扣建,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镇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平昌新城邻里中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扣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区平昌新城邻里中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殷扣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镇江新区平昌新城邻里中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萍萍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云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