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焦作市粮食局诉被告焦作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粮食局,焦作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焦作市粮食局。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杜拥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姬智,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谢建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粮食局诉被告焦作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粮食局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粮食局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