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普友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