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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133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周某,居民。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