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贾颖颖诉被告韩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贾某某,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杨广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婚后一直争吵不断,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其于2013年9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自动撤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韩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豫QHZ5**面包车一辆(价值5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韩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甲,目前跟随被告生活。2013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9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2013)年平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2013年平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体谅,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以维持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被告韩某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夫妻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2013年9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决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韩某甲目前跟随被告生活,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角度,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且下落不明,无法查明其共同财产状况,本院不予支持,可待被告地址明确后,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婚生子韩某甲由被告韩某抚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志宏审判员 刘艾薇陪审员 付学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