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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04-2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韦某某,男,汉族,住安徽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04-1号民事裁定,现因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韦某某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韦某某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马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涡阳县青町镇朝阳路西侧房屋一处(房产证号为涡房地权证涡阳字第20150102**号)的查封。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