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执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强与于剑、济南鑫丰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于剑,济南鑫丰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2208号申请人张强。被执行人于剑。被执行人济南鑫丰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号。本案执行的张强申请执行解继友、济南鑫丰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民初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