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好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好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05号原告杨好松,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同和办事处洪沟南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天津路177号。负责人崔伟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震,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好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30元,共计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晓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