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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阿梅诉曹中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天明,阆中市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俊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