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阿梅诉曹中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天明,阆中市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俊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