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东春福与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春福,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东春福,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王江,地址榆树市。申请执行人东春福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进入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