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晓红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君(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申报权利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武卫(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4020005222097317,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济宁实现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兴中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24日,付款行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利害关系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