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988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原告范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祥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家某。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家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家庭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陈家某,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和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各自改正己方的不足之处,夫妻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阚宝娜 关注公众号“”